第123章(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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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有话要说:  在对呆渺的处罚问题上,之前咨询过不少律师和司法系统的朋友,也查了不少法律资料,得出的结论应该是文里那样的结果,朵妈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不确定是否完全正确,如果有问题,欢迎专业人士提出指正。

  另外关于强制就医这个点,根据刑法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想咨询一下懂法的姑娘,呆渺这样的情况需要强制就医吗?

  我有点不确定,被这个点卡了一晚上。

  下附一些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133章 133.

  处理决定出来时乔泽也在会议上,当下站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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