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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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红的国徽之下,只留下一个巨大的谜题。

  如果孙宝山没有杀人,如果公检法没有过失,那孙宝山这9年的冤狱,到底是谁的错?

  从法庭出来后,这个问题就盘旋在边斜心中,忍不住问程白:“再审撤销了原判,也就是说当年原判有问题,那原审法援相关人员难道不该问责吗?”

  程白却摇头:“没那回事。”

  这一次再审,孙宝山被撤销故意杀人罪,本质上适用的是“疑罪从无”,也就是广为人知的“无罪推定”。

  但早几十年国内法学界主流观点对此并不认同。

  大家普遍认为无罪推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

  直到1996年3月修订《刑诉法》才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学界一般认为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但法工委却明确表示,这一条规定并不是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强调了法院的定罪权。

  而与“疑罪从无”更息息相关的《刑诉法》第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地,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只恐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更遭到传统观念的抵制。

  国内过度强调打击犯罪的价值观。

  很早之前就有某位常委会委员长在讲话中说,“有的按键因为证据不很完全,就判不下去。其实,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

  转化到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在证据不足时,往往担心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会放纵犯罪,所以退而求其次,多采用“疑罪从轻”原则。

  赵平章当年的判决便由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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