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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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有四种情况:一是故旧关系和科举同年同科及第等的回避;二是籍贯回避;三是案发起诉人和缉捕人必须回避;四是法官内部有亲旧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审判工作。

  5.募告:

  宋代无专门的检察机关提出公诉,起诉一般有四种方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官府提出;二是其他知情人向官府告发,官府对某些犯罪还以物质鼓励人们告发,称为“募告”,也有强迫人们告发的,如对谋叛等大恶,不告者要负“连坐”之责;三是罪犯自首,有罪犯自发的,也有官府强制的;四是各级官司纠举,包括监察机关通判、监司、台谏等弹劾论列,行政长官觉察按劾,官司互举,中央遣使巡察等。

  6.刑罚: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把五刑中的笞、杖刑一律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不再服劳役;流刑折为脊杖,杖后除原为加役的改为就地配役三年外,其余流刑均改为就地配役一年。

  7.配役和刺字

  配役又称“刺配”,是指对罪犯先杖打脊部然后刺面再押解到指定地点服役的刑罚,是集杖、黥、流、役于一身的一种复合刑罚。宋初配役刑除了要杖责外,大多要刺面,是古代“黥刑”的复活,这也反映了宋代统治者对危害大的犯罪分子的严惩。刺面多用针刺;刺的部位依情节轻重有耳后、背、额、脸的区分;刺的内容,或刺字或刺其他符号,刺字一般是刺罪名如强盗犯就在额部刺“强盗”二字,也有刺上所服劳役的名称如“某指挥杂役”、“某州某军重役”等;刺记号一般是刺环形,也有刺方形的,刺字或记号的大小也有规定;刺的深度也因罪行轻重而不同,一般根据配役地点来分,配本城刺四分,配牢城刺五分,配沙门岛和远恶州军刺七分。

  配役的地点宋初多送往西北边地服军役,后因犯人往往逃亡塞外勾结外族入侵,遂改为发配海岛或广南地方。根据犯罪的轻重依次为:海岛包括登州(今山东蓬莱)沙门岛和通州海岛,远恶州军包括琼州、万安、昌化、朱崖(今均属海南),广南,3000里外,2500里外,2000里外,1500里外,1000里外,500里外,邻州,本州等。配本州、邻州、500里外的多在本城,千里外以上的则大多在牢城。宋军种有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其中厢军隶属地方管理,专供官府百役,军额有二百余种,本城和牢城即为其中的两种,其兵源主要就是配役犯人,本城收罪行较轻、身体较弱者,役使也较轻;牢城则配罪行较重犯人,役使也重。

  8.《宋刑统》

  宋代的法律法规大致有律、敕、例等三大类。

  “律”即《宋刑统》。建隆四年窦仪等以《后周刑统》为蓝本,参照《唐律疏议》等修改、补充而成,是宋代最基本的法典。《宋刑统》包括“名例律”六卷二十四门五十七条、“卫禁律”二卷十四门三十三条、“职制律”三卷二十二门五十九条、“户婚律”三卷二十五门四十六条、“厩库律”一卷十一门二十八条、“擅兴律”一卷九门二十四条、“贼盗律”四卷二十四门五十四条、“斗讼律”四卷二十六门六十条、“诈伪律”一卷十门二十七条、“杂律”二卷二十六门六十二条、“捕亡律”一卷五门十八条、“断狱律”二卷十七门三十四条,共十二篇三十卷二一三门五零二条。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也有部分属婚姻法、民法、诉讼法、财产继承法等的范畴。

  第一百零七章

  陆辞自然不可能错漏过王状的神色变化。

  作为回应,他心照不宣地微弯了眉眼,同时唇角勾起一抹极浅淡的笑意来。

  已感如坠冰窟,此时精神恍惚着的王状甫一看到,就不由自主地打了个哆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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