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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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不满周岁的孩子,浑身颤抖,泪珠从眼眶里扑簌簌地滚落下来。那吞声饮泣的模样煞是令人感到哀怜。见此情景,干夫立时产生了悔悟之感。

  他意识到不应该把对文彦的憎恶转嫁到这个孩子身上。事情本来与正一毫无关系。细细想来,这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自己已经将对其祖父和父亲的憎恨之情完全集中在他的身上了。想到这,干夫动了恻隐之心。不过,从那天起,正一再也不在干夫面前哭泣了。

  干夫一步一步地完善自己的计划。他研究了各类法律条款,曾一度试图以“正当防卫”的方法来杀死文彦。法律规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对“突然出现的危害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而事后则不必负法律责任。

  可是,很难设想文彦会突然加害自己。“突然出现的危害行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过,大致归纳起来大概指的就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袭击行为吧?文彦长期以来对自己的虐待倒可以谓之为“侵害”,但却难以说成是“突然采取的”。

  在自己和文彦之间很难会出现什么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情况。

  那么,“紧急避险”又如何呢?法律规定:为了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避开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某种行动。事后可获减刑乃至完全免予刑事处罚。不受刑法惩处和免予刑事处罚之间究竟区别何在,干夫不甚清楚。总之,大约是不会进什么监狱了。

  干夫想起了高中时代参加“游泳俱乐部”一起过夏令营时的往事。在最后那一天举行的长泳比赛大会上,文彦对自己说船上已经没有他的地方,并把他一个人抛弃在大海上。当时如果自己被淹死,结果将会怎样呢?倘若允许自己上船,或许就会出现翻船事件也未可知。也许全船人都会葬身海底,因为当时风狂浪大。当时的情景似乎可以谓之为“为了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避开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行动”。

  干夫进一步研究了所谓的“紧急避险”。要想构成“紧急避险”行为最重要的条件便是那种“迫不得已的行动”必须是惟一可以采取的行动。此外,采取了那种行动后所产生的损害程度必须低于要躲避的损害程度。这就叫做“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均衡原则”。

  当时果真就没有其他方法了吗?否!如果挤一挤的话,再上去一个人并非绝无可能。何况,船上许多人的水性都强于自己或者更为精力充沛,他们完全可以把自己换到船上去。可是时过境迁,现在要想找人出来作证是十分困难的。

  再看看“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均衡原则”吧。当时是20多名“游泳俱乐部”成员的生命对自己一个人的生命,这无疑可以说是符合该项原则的。也就是说,当时的情况是不容踌躇的。如果自己死了,“紧急避险”或许可以成立。

  文彦可以雇到干练的律师,他能够使“紧急避险”获得承认。不,也许大可不必闹到那种地步,只消说自己是死于意外事故也就可以草草了事了。

  干夫突然想到:倘若文彦当时有意杀害自己,其犯罪行为是完全可以成立的。那么,自己能否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呢?

  “紧急避险”的法律原理已经渐渐在干夫的心底扎下了根。

  九

  从四月末到七月初是蜜蜂分房的季节。这期间蜂王生下小蜂王,然后就会飞离旧巢。这种现象与人类社会子女分家单过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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