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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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备注栏中写着,虽然这栋房屋有租赁人,但这个租赁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如果这

  样写的话,他们就会放心地参加有期限的招标活动并顺利中标,在进行交涉时,租

  房人主张其权利不愿意搬出去。买受人可以去找律师商量让法院发出交付命令,如

  果这种情况法院不愿发出交付命令的话,律师会让他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也要花

  费时间和金钱的。因此,虽然拍卖的房屋非常便宜,可是最终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会很重很重,这种例子比比皆是。

  “我很清楚法院正在努力让更多的普通人参加拍卖的招标活动,这种努力也在

  逐步加深,可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许多的不足之处。

  “所幸的是,民事执行法修改了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对滥

  用拍卖活动中短期租赁权的占房人,法律将对其给予比过去更加严厉的处理。

  “法院执行法官的数量也不足,特别是在拍卖申请数量很多的东京,法院需要

  增加更多的工作人员。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的同时,还要进行现场情况调查。这种

  现行的方法因为太有计划性而显得过于严格了。我认为法院应该考虑在内部设立专

  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的话,那么就会像滚雪球似的,案件越

  来越多,泡沫经济的崩溃也只能让法院的职能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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