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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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临蕴的遗嘱(副本):我齐临蕴,江苏省S 市人,今年五十二周岁。我在精神状

  态完全正常的情况下,委托白水律师事务所的江泉律师为我立下此份遗嘱,并指定她为

  我故世后的遗嘱执行人和财产保管人。

  在我死后,首先有江泉律师和张继刚先生将我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然后以全部资

  产的0.05% 作为白水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酬劳,之后再将剩下的财产作为本人的最终遗产

  进行分配继承。

  在继承我的遗产时,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配:第一种情况:如果我的女儿

  小艾在我死后同意继承我的遗产,她将继承我所有遗产中90% 的份额;剩下的10% 有我

  的儿子叶欣胜继承。

  第二种情况:如果我的女儿小艾在我死后不愿意继承我的遗产,我遗产的10% 将有

  我的儿子叶欣胜继承;余下90% 归有麒麟集团托管,白水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直到小

  艾继承或者不能继承。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若叶欣胜不能继承,则所有遗产归小艾一人全部继承。

  第三种情况:如果我的女儿小艾不能继承遗产,则将所有遗产按比例分别有以下五

  人继承:叶欣胜15% 、叶灵敏10% 、顾番红10% 、彭宇琼10% 、张继刚5%,剩下50%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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