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6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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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勒索属于自诉刑事案,民不告,官不立。和民事案最大区别就是,民事案要钱,刑事案要坐牢。因为是自诉,原告是可以撤销控诉的。

  那本案王女士行为是否构成勒索呢?

  以曹云来看,告勒索赢面很大。同时也需要律师在庭辩中的发挥。本质来说,王女士知道五千损失坐牢的原则,所以无视警方损失鉴定,开出了一万二的价格。主观上看符合全车喷漆的价格,但是客观证据并不支持。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中,不存在划伤后赔偿整车喷漆的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王女士提出一万二的赔偿,最终得到了一万二,是因为王女士要求立案,控告赵某。赵某在有可能坐牢的情况下,同意了一万二的赔偿。

  曹云道:“重点在勒索是主观存在的意图,王女士有没有类似的说法:我不管,我要一万二,全车喷漆,不给钱就让她坐牢。如果这么说了,她就死定了。如果王女士一直和警方争辩一万二和五千的区别,最后警方或者检方与赵某沟通,赵某妥协,这就不是勒索了。”

  曹云道:“如果是前者,你继续当阳光律师。如果是后者呢?你会不会暗示赵某,做出不利王女士的证词?赵某证词会被当作参考证据,法院很可能会考虑到当时赵某的处境。你请办案民警出庭,说明王女士不接受警方的鉴损。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很可能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我方败的损失几乎没有,王女士败的损失很可能要坐牢。王女士开的车是好车,你认为王女士会冒坐牢的风险和你把官司打到底吗?”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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