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4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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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是公诉案件,所以中玉区中级法院的工作人员,直接担任了公诉人。

  “被告人石磊,请问三月十六日,下午十五点至十六点期间,你在什么地方?”公诉人是一名看起来三十多岁的男子,名叫伍能,眉宇之间有一股咄咄逼人的气势,显然是一名久经战斗的公诉人。

  石磊面无表情的看着伍能,瘪了瘪嘴道:“要不要问得更具体一点?十五点二十三分,我带着裁决安全公司的李子风,以及其下属的二十五人,抵达了本案的爆炸现场双桥路二十二号附三号。”

  面对石磊犀利的回答,伍能略微惊讶,然后露出欢喜的表情,“被告人石磊,请问在被害人家门口,你和被害人,是否发生了冲突?”

  “没有冲突。但我命令李子风,制服了所谓的被害人。并且询问了一些感兴趣的问题。”石磊没有掩饰的回答。

  反正对方有当时现场的视频记录,想要狡辩也是没有任何效果的,反而会增加对方的有利形势,不如坦白的回答。

  “被告人石磊,你是说,你命令手下,伤害了被害人?”伍能抓住了关键点,并且偷换了概念的询问。

  “法官大人,我抗议,公诉人恶意偷换概念,我的形容是,制服了所谓的被害人,而不是伤害。希望公诉人注意用词,谢谢!”石磊看着年纪大约五十多岁的法官洪正元,开口提出抗议道。

  “抗议无效!”洪正元明显在拉偏架。

  伍能得意的看着石磊,“被告人石磊,你是否命令手下人员,制造了双桥路二十二号附三号的爆炸案件?”

  石磊眉头微微皱起来,“你能提供证据吗?”

  第570章 无罪证据,布置陷阱!

  夏国的法律有一种规定,叫做:谁主张谁举证。

  简单的说明,例如张三状告李四,欠债不还。那么,张三便需要提供李四借债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是无法提起诉讼的。

  如果张三提供了借债的证据,比如说借条什么的东西,那么就可以顺利提起诉讼,交由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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