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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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其原因,一定是因为某个人,不管自己在做什么的时候,都像得了软骨症的病人一样要拼命黏在他的身上。

  虽然每次都是一脸嫌弃地推开他,可是嘴角却难以自控地带着笑意。

  见到用恋恋不舍的眼神目送自己离开的“小厨娘”,站在门口一副怨妇的样子。

  温殊捧着他的脸亲了一大口,然后在他耳多边,轻声撩道:“今晚还来吗?”

  “来!”“小厨娘”立刻高兴起来,英俊的小脸终于也多云转晴了。

  温殊今天终于有空研究了温胜利给他带回来的案子。翻开八年前那厚厚的卷宗,他几乎立刻感觉到了这是一件很浓厚的,带有过去公检法机构执法不严气息的案子。

  检察院的工作本来是除了要配合公安部门执法破案,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要监督公安部门依法执法。

  但是在过去的很多年里,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检查院确实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一个配合者的角色。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造成了有一些冤假错案的可能。

  这是一件在2009年8月发生的离奇的入室抢劫杀人案。被抓的嫌疑人叫蒋文龙,2009年的时候正好二十岁。

  立案的证据主要有这几样:简直可以说一样比一样荒谬。第一件是一个现场的酒瓶。但是仅在该酒瓶的瓶颈处提取到一枚嫌疑人中指的指纹,而且这枚指纹还是手指朝上的。

  温殊特意去找了一个瓶子,不论如何做不到用一根手指朝上拿起这个瓶子。退一万步说,即便真的可以这样拿起酒瓶,谁又能证明这是现场的酒瓶呢?毕竟酒瓶又不是长在现场的,动不了。

  第二个证据就更可笑了,是一张由负责该案件的刑警大队开的一张证明。该证明是为了说明蒋文龙当天从两百里外的C城来到T城,通讯记录中存在漫游|行为。证明是这样写的:“从移动公司调取,与原件无异”。

  可是既然是证明,总要有第三方证明啊,那就是移动公司开证明啊,怎么能是刑警大队自己给自己开证明呢?还与原件无异,那么到底原件到底在哪里?

  还有公安部的勘验现场检查时间为8月11日,笔录的制作时间却是在14日,也严重不符合公安部门与取证相关的程序规定。

  就是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硬是一审杀人罪名成立,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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