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3章(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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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与刺配的犯人区别,洮州府甚至还规定了黥刺的具体样式。

  比如凡盗窃罪,他们的墨刺是在耳朵后面,刺一个盗字。抢劫的犯人,则刺一个劫字。

  徒罪和流罪,则是刺在额角上,所刺的字是排成一个方块。

  而若是杖罪,刺的字是排列一个圆形。

  重罪的,刺在面上。

  面颊、额角、耳后,这三个地方刺字的都是罪犯,而且刺的字就是他们的罪行,字的排列形状,也能看出轻重等。

  张超下令,所有的奴隶要与罪犯的刺字区别。

  奴隶一律刺字在颈部正后,不刺面额耳后。

  如果奴隶逃走被抓回,则要再在他的手臂上刺字。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左侧。

  如果第五次逃跑,抓到则要处死。

  黥刺的位置、大小、颜色、排列形状、字的内容,都是严格规定的。

  张超规定的这些,其实就是给奴隶们的一张身份标识牌,这种去不掉的显眼标识,能让官兵百姓清楚的知晓奴隶们的身份。

  同时洮州官府还规定,奴隶是不能私自离开主人所在村子的,除非是跟着主人出行。若是单独出行,百姓和官差都有义务捉拿他们并送至官府或给他们的主人,奴隶主人也有义务要给酬谢。

  若奴隶反抗,官兵百姓有权直接处死他们。

  洮州不过八万来人口,一下子多了两万多奴隶,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管理体系,是会乱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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