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章(2 / 2)
冯喆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作为一百七十三名原告的代理人,我现在向法庭及被告代理律师回答刚擦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问题,第一,原告的普通共同诉讼人身份是不是都符合诉讼要求?依据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含义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之,就本案中,我所代理的一百七十三名原告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规定,诉讼的标的即是航空公司和机场对行李托运的监管不力,因此这一点应无异议。”
“第二,关于本代理人代理的原告共同诉讼人是否符合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列举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种例外情况,即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代理人所代理的原告方排除了《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诉诸本院,请法庭核查。” ↑返回顶部↑
“第二,关于本代理人代理的原告共同诉讼人是否符合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列举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种例外情况,即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代理人所代理的原告方排除了《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诉诸本院,请法庭核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