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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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的时间是早上9:00准,案件的最终事实几经辗转甚至是在检察院上诉期间才最终彻查清楚。

  审判员宣讲案情的声音响彻安静的法庭:“…O舒和死者亲缘淡薄,吸/毒成/瘾,意外得知死者的存款数额,在知道对方要将钱财全部花费在常州市西北区阳光孤儿院后,生起欲念。O舒目的性的接触靠近B毕,两人合谋要杀害死者。O舒为防万一,在两人合谋的方案前让死者食用微量的利卡多因,并且持续言语讥讽武力阻拦对方求救…B毕实施故意杀人前死者死亡,但切实的实施此种行为…”

  这起案件中,陈肴言要替毕敏方做无罪辩护其实也并不难,律法相关最重要的是讲究切实的证据。

  故意杀人未遂罪名的重要之处在于故意杀人的想法和事实。

  首先是关于死者心脏病的知情性,并不能有切实证据证明毕敏方对于陌生人蒋阳瑞病情的知道与否。

  其次是恐吓死者,夜晚突然出现的破旧汽车这一行为对将一位心脏病吓得失去行为能力的可能性有几何?作案方式是两位嫌疑人商量所得。O舒在两者的关系之中表面弱势,实则是处于强势的领导地位,这种愚蠢的、概率不定的杀人方法有没有可能是O舒一早就确定自己能成功杀死死者,“夜晚突然的摩托”只是O舒诱导的分担、或者嫁祸B毕让B毕担责的收尾方式。

  B毕的所有证词中也只涉及到死者失去行为能力之前的事,他的主观有杀人念头并不能有切实证据,毕竟开车经过只是他每晚的正常通勤行为,他的证词中根本没有任何关于死者失去行为能力后的处理方法或是应急方法。

  一般情况下,完整的杀人计划包括死者的确定死亡乃至于后续尸体的处理方式。比如,心脏病发失去行为能力后如何实施杀人?药物、利器、还是投湖等?尸体又是如何处理?若是死者当时并没有顺利昏迷病发,那么B毕的后续方法该如何?这并不能形成一个谋杀案的闭环,连故意杀人都不能成立。那又如何肯定B毕的故意杀人的想法?他只是,在恰巧的时间经过一个地点。

  …

  陈肴言早在昨天与毕敏方会见时就教过今天上庭他要如何发言,但当陈肴言的当事人——被告毕敏方站出来发言时,陈肴言突然成为法庭上的一个笑话,他前面所作的所有工作,都像是场滑稽电影里面的小丑角色。

  毕敏方没有回头,她只抬起头看向最前方的法官,说了一句话:“我想杀蒋阳瑞,舒羽的计划,我不过是半推半就。”

  毕敏方想到什么,又补充一句:“想过做过,我就该承担责任。”

  全场各个角落都响起来窃窃私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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