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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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边副队长郑治国沉声问:“故意杀人是重罪,嫌疑人都已经成年,应该报检察院走法律程序,市北分局为什么会让他们私了?”

  “难办的点就在这了——因为尸检结果显示,受害人虽然生前有被多人暴力殴打的痕迹,但是从楼梯滚下来的时候,头部也有撞击伤,经过法医鉴定这才是致命伤。而几个嫌疑人异口同声表示对受害人的死毫不知情,打完人后他们就走了,根本不知道受害人摔下了楼梯,所以目前警方也无法还原案发经过。”章斐从电脑屏幕后面抬起头,有点意味深长的道,“案发地点在卫生间附近,没有监控摄像头,受害人是怎么从楼梯滚下来的、人到底是什么时候死的,那就说不清了。”

  如果受害人是在事后离开时自己不小心从楼梯上滚了下来,撞到头自己摔死了,那此前他身上的轻微殴打伤就不值一提了。

  现场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这起案件就很难定性。而按照“存疑时有利被告”的原则,假如警方没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是他杀,那么受害人就会被推定为“意外身亡”。

  听到这里,刑警们顿时全都明白了其中关窍。

  章斐身体前倾,轻声道:“现在几个嫌疑人的家长商量着拿出了一百万,要跟受害人的家属私下解决,意思是让警方把这个案子往‘意外事故’头上推,不要牵扯到刑事案件上。”

  事实上,有些时候“故意杀人”和“意外事件”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只要舆论没闹大,就按“民事纠纷”的方向调查,拿钱堵上受害者家属的嘴,双方都同意息事宁人,小地方的派出所往往也不会追究。

  尤其再遇到一些喜欢和稀泥的警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受害者家属不追究,警方也不愿意给自己找麻烦,还能降低本地的“刑事立案率”,一举两得。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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