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52节(6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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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在公诉人席位上的检察员是方轶的老熟人,宋检察员,他还是老样子,一脸的倔强。

  前面的程序走完后,中年女法官敲响法槌后,被告人孙连鹏被押进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钱老爷子精神有些不太好,看了一眼方轶,低下头沉默不语,等待审判。

  ……胖法官看向公诉人:“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宋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钱连元,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连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九时许,被告人钱连元饮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无号“雷神”牌四轮电动车,在去清水河钓鱼路上,行驶至38km+12m路段时,与沿该路段同向行驶的魏天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钱连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连元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经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驾驶的无号“雷神”牌四轮电动车是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车辆及酒精度鉴定报告;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交警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连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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