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53节(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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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胖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事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驾驶状态;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当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的情况;

  第三份证据,交警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事发时,被告人存在酒后驾车上路的情况。

  完毕!”宋检察员道。

  第118章 尽人事听天命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胖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钱连元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胖法官看向方轶。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与孙连鹏案一样,不在证据上,而在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上。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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