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54节(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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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可能是出于财务处理考虑,原路退还款项比较方便吧!”程经理稍一犹豫道。

  “被告,我再问下,朱明从看车到购车均未到场,你们是怎么判断他是否符合购车资格的?”田法官问道。

  程经理语塞了,张口结舌,之前他没想到法官会这么问。憋了半天,他终于想出了一个说辞:“那个……我们是电话询问的。”

  “是你打的电话吗?”田法官问道。

  “是。”程经理顺嘴道,当他意识到什么想要改口时,为时已晚,田法官又问道:“原告,被告的说法你认可吗?”

  “不认可。朱明与原告之间是借用车牌的关系,根本不是委托买车的关系。另外,之前提供的证据里被告的员工在得知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后,建议原告借名买车,原告是听了被告员工的建议才找的朱明商量租车牌事宜的。

  在签署协议之前,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过朱明,更不可能给朱明打电话询问购车资格。从始至终都是原告在购车,被告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是在借用朱明的名义购车。”方轶道。

  “被告,你们刚才说是打电话与朱明沟通的买车资格问题,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田法官问道。

  “是在签《车辆销售确认单》的时候。”程经理道。

  “有证据吗?比如通话记录之类的。”田法官问道。

  “我回去找找。”程经理脸色有些紧张,心道:小丫头片子,你问那么多干嘛。

  “不是你打的电话吗?才几个月的时间应该能找到吧。你要是找不到就去营业厅打印一份通话清单提交给我们。

  如果无法提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田法官冷冷道。

  程经理答应一声,心中暗暗叫苦:都没打过电话,我去哪找通话记录啊,草率了!

  “被告,你们是否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田法官接着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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