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56节(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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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达公司根本没有派人去现场查看实际情况。”曹月山道。

  “对方有没有提过要去现场查看情况,或者派人去业主方了解情况。”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陈正是因为看好项目所以联达公司和红海公司才签的约,当时我们与高家庄的协议,我都给他看了。他没有异议。”曹月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通过讯问,让合议庭知道,曹月山没有侵占保证金。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回答道。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辩护人发言。上诉人曹月山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发表的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联达公司支付的三百万元保证金并非被我侵吞,而是用到了项目上和公司运营上,我本人未占用一分一厘。

  第二,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签署的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从来没有骗过联达公司。

  第三,新民居项目是真实存在的,虽然红海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但是其与村委会签署的协议依然有效,并未解除。

  因为,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本人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完毕。”曹月山的自行辩护意见是在会见时,方轶帮他梳理完案情后,在方轶的提示下自行撰写的。

  “下面由上诉人曹月山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高家庄村新民居项目真实存在,上诉人主观上也确实想建设该项目。红海公司与高家庄村委会签订了意向协议,先期支付了三百万保证金,还租用村民的土地搭建临时建筑,且有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的行为,截止目前为止高家庄村委会也未与红海公司解除协议,由此可见,不能因为红海公司资金短缺,项目权证正在审批,就全部否定被告人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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