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62节(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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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您是因为面试成功后,与对方商定了工资等福利条件后才从原单位辞职的,对不?”方轶问道。

  “对呀。”范一诺心道:这不废话嘛,我刚才都说过啦。

  “其次,你与新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是因为新公司单方调低工资,导致你不愿与他们签署合同,没错吧?”方轶接着道。

  “嗯,确实如此。其实我不是嫌弃他们给的工资低,我是看不惯他们那种军阀作风,谈好的事说变就变,一点契约精神都没有。朝令夕改,在这种公司工作,我心里不踏实。”范一诺道。

  “我认为您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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