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69节(3 / 7)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被告,你们接受调解吗?”女法官看向人事专员。

  “我们不接受调解。”人事专员道。

  “调解不成,现在开始正式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懒得再废话,直接敲响了法槌。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一万四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招聘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到被告处进行了面试,面试通过后双方商定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职务为分校的校长。

  此后,原告辞掉工作来到被告处办理入职手续,但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

  因为被告单方调低原告的入职工资,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

  第156章 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能入职我们公司,是因为被告不接受公司的工资标准,不是我们不让他入职,过错不在公司,是他自己放弃入职的。”人事专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电子邮件,证明被告曾给原告发送过入职通知,岗位为分校的校长,薪资待遇由人事专员另行通知。

  第二份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月薪七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