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83节(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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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庭下被告将二位警官的信息提交上来。原告继续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笔录上询问和记录的警员与录像中的警员不一致,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因此被告提供的讯问笔录存在被篡改的嫌疑,不应被采信。

  第二份证据,尿检报告,该份证据中落款的检测人是赵一冬和冯胜,原告认为二人为办案警员,被告的检测违反了公安部颁布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不仅程序严重违法,所做出的检测报告也无法保证其严谨性、公正性,不应作为认定原告吸毒事实的证据。因此,原告对第二份证据不予认可。

  质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本次处罚的办案警员有几个?”女法官问道。

  “两个,我和冯胜。”赵一冬看了一眼方面大耳男律师,说道。处罚记录上都有记载,有留痕的,他不敢撒谎,否则法官一调材料就都出来了。

  “原告的尿检的采样和测试是谁做的?”女法官接着问道。

  “是我赵一冬和冯胜。”赵一冬道。

  “这个我要说明下,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在处罚当天其他警员都去上街巡逻了,人手不足就由他们二人进行的尿检,请法庭体谅警察的不易。”方面大耳男律师打起了感情牌。

  “人员不足不能成为程序违法,和违反公安部相关规定的借口。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这就是最大的不公正。公安部制定相关规定为的就是严谨、科学、公正,避免造成乱处罚的情况。”方轶直接反驳道。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本案,被告认定原告在家吸食毒品的主要证据为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及尿检报告。

  但作为处罚依据的重要证据的询问笔录和尿检报告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不应被采信,故虽然原告的尿检呈阳性,但不足以证明原告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在家吸食了dp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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