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88节(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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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道。

  方轶敢肯定,原告在开庭前一定咨询过律师,起诉状也是律师起草的。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与其朋友在封闭的环境下倾诉自己并不幸福的生活,实际上是朋友之间对不如意生活的诉苦。

  她们谈话的内容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也没有向公众曝光或故意公开的主观过错,且该聊天的内容仅限于谈话双方知晓,根本不存在公然丑化原告人格名誉,也未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受到降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轶道。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女法官道。

  “证据一,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

  证据二,行车记录仪录音,证明被告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

  法官,我说完了。”原告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认可,但是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倾诉生活的不易,并不是有意要诋毁原告。完毕。”方轶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谁主张谁举证,方轶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对原告诉求给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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