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02节(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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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维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并且伪造假房产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仍然大笔借款,以至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

  综上,胡维军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构成诈骗罪。由此看见,胡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如下:

  一、胡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冯平和魏喜奎一千七百万元,上述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虽然其不存在挥霍行为,但其将资金投资股市,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明显具有诈骗的目的。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认定被告人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胡维军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金额总计为一千七百万元。根据2011年、2012年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机加工厂土地及房产总价值达一千九百三十余万元、个人房产总价值为八百六十万元。

  在借款当时,机加工厂资产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外,公司资产的余值及其个人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胡维军具有还款的能力。

  (方轶知道,评估报告可能比较虚,有水分,但是扒拉来扒拉去,一审时双方提出的证据中对胡维军有利的证据不多,只能有什么用什么,不过好在房产和土地确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只是价值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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