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31节(4 / 7)
邹强的自行辩护意见与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个中心思想:购房款我没用,都给公司用了,不认可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邹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根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将已经出售的楼盘房产再次出售给本案受害人,属于虚构目标房产,虽然房产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购房合同根本就无法实际履行,而对于此被告人是明知的,这本身就是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在一房二卖后,被告人因无力交房,随即出售全部股权,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有明显的诈骗意图。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第297章 喜极而泣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进行一房二卖获得购房款,虽然购房款都在公司账上,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换句话说,公司是被告人的,被告人变相占有购房款。
而且在获得购房款项后不久被告人转让全部股权,其目的是想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套现,其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首先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被告人资产是相互独立的,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二者财产混同,所以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不是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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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邹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行为人一房二卖的具体原因、交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调剂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产获得购房款后,根据一审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购房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经营,没有被个人挥霍或者占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还购房款的意愿,也有能力退还相关款项。因此,被告人虽然存在一房二卖的行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够成合同诈骗罪。”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翻阅了下案卷,片刻后道。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将已经出售的楼盘房产再次出售给本案受害人,属于虚构目标房产,虽然房产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购房合同根本就无法实际履行,而对于此被告人是明知的,这本身就是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
在一房二卖后,被告人因无力交房,随即出售全部股权,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有明显的诈骗意图。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第297章 喜极而泣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方式进行一房二卖获得购房款,虽然购房款都在公司账上,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换句话说,公司是被告人的,被告人变相占有购房款。
而且在获得购房款项后不久被告人转让全部股权,其目的是想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套现,其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首先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与被告人资产是相互独立的,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二者财产混同,所以公司的财产就是公司的,不是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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