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55节(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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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独立性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股东的个数不同。而股东的个数及身份又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人不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独立性。

  辩护人认为,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股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已经与兰英公司发生了混同。因此,兰英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

  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是否独立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的实质要件。兰英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同为一人,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虽然来源于唯一股东钟兰英,却与自然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

  兰英公司与被害单位签署材料供应合同和加工合同,系股东钟兰英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特定行为,钟兰英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的决策,而不是钟兰英的个人意志。

  当然,还要看权利是否被滥用,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好处归个人所有,则公司成为个人犯罪的工具,显然不能当作单位犯罪来处理。在本案中,钟兰英签署的业务合同,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其虽有转移资金的情况,但也是为了公司利益,其个人未使用相关资金。

  所以,兰英公司虽然是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具有独立意志。

  三、兰英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人员和组织机构,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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