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63节(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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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不管检察员怎么想,反正他听的津津有味,觉得挺有意思的。

  “辩护人认为,秘密窃取的方法也是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方式之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没有进行详细规定,但并不妨碍我们得出上述结论。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占”一词作了明确,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虽然上述解释于二零一三年一月被废止,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出最高院对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的理解。

  另外,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普通侵财类犯罪相比,特殊之处就在于利用了职务便利,不但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还违背了用人单位对行为人的勤勉尽责的要求,至于具体的实施手段,我认为,只要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了侵财行为,无论是秘密窃取,还是骗取,又或其他手段均不影响行为人对被害单位财产权侵害的认定,这也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未对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列举说明的原因之一。

  职务侵占罪的侵占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根本没有必要对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方法进行限制,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将被害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便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因此,本案被告人以秘密窃取方法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完毕。”方轶道。

  ……

  第367章 有那么邪乎吗?!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彭华楠利用其担任车间主任,保管仓库财物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人认定被告人彭华楠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彭华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彭华楠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彭华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华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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