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97节(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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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文无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回应如下:

  根据监控录像可知,孙仲及被害人等人进入养生馆后是以打砸物品为主,并不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养生馆内员工也仅仅是受到了轻微伤,并不致命,也不存在重伤,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寻隙滋事的特征。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否则不能成立特殊防卫。因此,本案被告人吴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女检察员争辩道。

  “被告人吴文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在判断被害人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除了此前辩护人提到的判断标准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安全,即危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财产权利等其他权利不包括在内,这是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

  本案中,养生馆不仅财产权被侵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侵害,除了被告人外,有三名员工受到轻微伤。若不是警察来的及时,会有更多的员工受伤。由此可见,被害人等人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了人身安全。

  第二,不法行为具有暴力性,且应达到犯罪的程度。

  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应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等人持棒球棍和刀具对养生馆进行打砸,被害人在追砍被告人的过程中,其行为已侵害到了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且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追砍行为甚是凶狠,如果仅仅是为了震慑被告人,根本不用如此狠厉,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给被告人造成重大伤害,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如果不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讲,构成特殊防卫需要有可能达到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但是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不必然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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