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57节(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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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说的直白点都是为了钱。但是为达到目的,这两种犯罪所使用的方式却有很大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迫使其给钱;而绑架罪,也就是咱们常说的绑票,则是通过不拿钱就撕票的方式,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付钱财。

  由此可见,绑架罪的本质是以‘撕票’为前提,威胁被害人的亲友或利害关系人给钱,而不是直接从被害人手里勒索钱财。

  敲诈勒索罪则不一定需要绑架被害人,一般来说,行为人会直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勒索被害人钱财,被害人会直接将钱财给与行为人。

  您想想,您儿子史凌虽然将对方控制在酒店房间内,但是他并没有打电话给被害人的亲朋好友索要钱财,而是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出于‘破财免灾’的心理,主动答应给钱了事,是不是这个道理?”方轶解释道。

  第550章 好了伤疤忘了疼

  “嗯,是这个道理。但是我儿子让虎子去找对方朋友要钱,这会不会……”史光勇挠着大秃脑袋道。

  “本案中,您儿子史凌捉奸在床,并以被害人与蒋雨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相要挟,勒索被害人十万元。

  尽管史凌将被害人拘禁在酒店的房间内,但史凌并未以此相威胁,给被害人的亲朋好友打电话索要赎金,主观上史凌只是想从被害人处勒索十万元了事。

  从您刚才说的情况看,‘给钱了事’是对方提出来的,而且发生在史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前。

  尽管史凌指使虎子去被害人朋友处取钱,构成勒索既遂,但这钱是被害人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朋友借的,您儿子等人的要挟和勒索对象一直都是被害人本人,而没有以撕票为由向其他人勒索钱财。

  因此,我认为史凌的行为不符合勒索型绑架罪的构成。您明白了吧?”方轶尽量用对方能听懂的语言解释道。

  “明白了,那抢劫罪呢?”史光勇问道。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仅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不仅包括威胁,还包括暴力、麻醉等,目的是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以便达到抢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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