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91节(5 / 7)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案涉及的奔驰车系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
上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窃取被查扣的奔驰车属于盗窃公共财产,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应以盗窃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在窃取奔驰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完毕。”检察员抑扬顿挫的回应了方轶的意见。
第625章 差距真不是一般的大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虽然《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该条规定的基本含意是:当私人所有的财产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时,以公共财产对待。但该条规定并未改变被国家机关管理的财产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尽管私人财产在被国家机关管理时以公共财产对待,但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权人。
本案中,毛得文对于其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奔驰车,仍然具有所有权。交通管理机关查扣车辆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车辆的所有权。
案发当晚,毛得文潜入交警队院内,主观上是想取回其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奔驰车,该奔驰车一直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是其合法财产,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更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方轶回应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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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案涉及的奔驰车系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
上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窃取被查扣的奔驰车属于盗窃公共财产,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应以盗窃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在窃取奔驰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完毕。”检察员抑扬顿挫的回应了方轶的意见。
第625章 差距真不是一般的大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虽然《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该条规定的基本含意是:当私人所有的财产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时,以公共财产对待。但该条规定并未改变被国家机关管理的财产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尽管私人财产在被国家机关管理时以公共财产对待,但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权人。
本案中,毛得文对于其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奔驰车,仍然具有所有权。交通管理机关查扣车辆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车辆的所有权。
案发当晚,毛得文潜入交警队院内,主观上是想取回其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奔驰车,该奔驰车一直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是其合法财产,上诉人的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更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方轶回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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