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96节(5 / 7)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直到目前为止,邓琼英是否再次向你提出离婚?有没有向法院起诉离婚?”方轶问道。

  “没有,我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也没听说她要起诉我离婚。”杜孝生抬起头看向方轶。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员说道。

  “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人杜孝生与被害人邓琼英感情破裂,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协议离婚期间,以强制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邓琼英发生x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女检察员底气十足的说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员看向方轶。

  “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的行为虽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鉴于双方系夫妻关系,虽然双方感情不睦,但未发展到必须离婚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与被害人邓琼英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在案发前,虽然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过离婚,但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

  因此,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与被害人仍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对房事的承诺仍然有效。因此杜孝生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在一般的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发生x关系时,未必都经过了妻子的同意,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x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