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85节(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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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唐昌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项晴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唐昌时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昌时身为被告人庄振威的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人项晴调查取证,并贿买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原审被告人庄立在上诉人唐昌时的指引下,出资收买被害人项晴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项晴在唐昌时、庄立的指使下,改变原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真实陈述,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但鉴于其情节显著轻微,又系未成年人,故不以犯罪论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唐昌时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原审被告人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原审被告人项晴无罪。

  “哎!早以前我劝他跟我一起办刑事案子,他还说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他不做,结果这才几年他已经来者不拒了。

  为了赚钱,他居然鼓动当事人的父亲去找被害人……,这是刑事案件的大忌。即便他不懂也该知道私下引导被害人做假证是违法犯罪。

  这只能说明一点,他是真的缺钱!”孟广达的表情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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