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32节(4 / 7)
案发后当天下午,在邓俊山家院子内的猪圈内发现一双线手套,还有一根木棒,该木棒与案发现场门外地上留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样粗细,两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刚被锯过的痕迹,断面痕迹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体分离成两段。”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不知道半截木棒是哪儿来的,我家没有这东西。”邓俊山显得有些急切。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入室抢劫。”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女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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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不知道半截木棒是哪儿来的,我家没有这东西。”邓俊山显得有些急切。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入室抢劫。”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女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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