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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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洪述祖逃走之真象》,《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2日,第2页。

  [17]《前夜总统府之会议》,《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6页。

  [18]《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第12页。

  [19]《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内左二区呈报厅员搜查洪述祖家并办理情形》(甲字第1749号,1913年3月30日到),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案之一线光明·洪宅之搜检》,《民立报》1913年4月8日,第6页。

  [21]《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案之一线光明·北京特派员函》,《民立报》1913年4月8日,第6页。

  [22]《未得正犯真不甘心·宋先生遇害记九·谁放洪杀胚跑的》,《民立报》1913年4月2日,第10页。

  [23]《谁放洪杀胚跑的》,姜泣群编述《渔父恨史》,第47页。

  [24]三电分别是:第一道致武昌黎副总统,开封、天津、奉天、吉林、黑龙江都督,及哈尔滨李道,电云:“□密。上海要案,词连内务秘书洪述祖,正饬访查,探已由津浦路南下,恐其中途改道他往,又电济南、江苏访查外,望迅饬所属,于各要害地方派人严密侦访,设法羁留,以备交审。大总统。二十九日。印。”第二道致济南周都督,电云:“□密。上海要案,词连内务秘书洪述祖,探知洪向住津,闻已由津浦南下,悉其至济后绕道他往,望严密侦访,设法羁留,以备作证。大总统。”第三道致上海程都督、南京应民政长,电云:“□密。闻上海要案牵涉内务秘书洪述祖向住天津,据探报已由津浦路南下,望于沿路车站严密侦访,设法羁留,以备案中要证。大总统监印。”以上三电均见《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捕洪之通电》(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7页。

  [25]《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洪仆之口供》(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8页。

  [26]《洪述祖预审终结》,《申报》1917年8月3日,第10页。

  [27]《德人眼光中之胶州》,《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1日,第2页。

  [28]讷:《杂评三·洪述祖果往青岛乎》,《申报》1913年4月4日,第10页。

  [29]《青岛人物志》,《神州日报》1914年2月7日,第4页。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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