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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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把后者归到人与人之间的私人领域,而给法律一种形式的性质。”阿伦特

  看到,在耶路撒冷的这场审判常常是一种“审判表演”,甚至时常是一场“群

  众大会”,而不是正义统治的法庭。“从法律上讲,一个人必须不是因为他

  是什么或为了他代表什么而受审,而是为了他所做的受审,并只能是这样。”

  阿伦特发现,这个案子是建立在犹太人遭受的苦难上,而不是艾希曼所做的

  事情上,因此有50多个证人的证词只说了自己的苦难,却与艾希曼的特殊行

  为无关。审判的气氛就是证人一个接一个地试图引起听众对与被告的罪行没

  有任何联系的事的注意。“正义要求被告被起诉、辩护和判决,所有其他似

  乎是更重要的问题……应该被暂时搁置。”因为“审判的只是(艾希曼的)

  行为,而不是犹太人的痛苦,不是德国人民或人类,甚至也不是反犹主义和

  种族主义。法律之所以不同于纯粹的报复,就因为它有道德的象征意义。”

  阿伦特进一步陈述:“艾希曼是什么象征?反犹主义的象征,当然。纳

  粹主义的象征,的确。这都不成问题。但什么是纳粹主义?什么是这种特殊

  的反犹主义?某种独特畸变的东西吗?德国民族特性中的一个因素,因此就

  意味着全体德国人都有罪?非犹大人的基督徒的某一方面,因此就是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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