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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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建臣 (清政府会审委员):我们是奉旨拘捕被告,现在审讯也是履行

  公务。

  博易:以堂堂中国政府,竟然向属下之低级法庭起诉某个人,受其裁判,

  岂非笑话?这样看来,原告尚无定人。既无原告,如何审案?再者,章、邹

  等人不过在报上写了几篇文章,并无违反租界规则之举。你们指控被告,有

  何证据?另外,刚才你们就要交涉,交涉什么事,应向法庭公布。如果政府

  律师既不能指出章、邹等人犯了什么罪,有什么证据,又不说明交涉何事,

  则此案应立即注销,方为公平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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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柏:经我们调查,政府所控二犯之罪均有证据,此为《驳康有为论革

  命书》一文,请堂上批阅。

  博易:这种东西算不得证据!众所周知,凡是有教化的国家,办案都得

  有真凭实据,方可定罪判刑。若无根据,何来罪名?又岂能判刑?否则,就

  算不得有教化的国家!

  古柏:他们印这些书报都是大逆不道的。如果说不是谋叛,那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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