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章(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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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一种罪名,比方说,未遂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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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尔曼看起来对此欣然乐意,尽管纽约州的法规没有这种犯罪规范,但

  这种提法却符合逻辑。过失杀人是指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于死。马尔确实是

  够疏忽大意的,即使是麦克在马尔向他开枪时仍然活着,即使马尔误认麦克

  已经死了,马尔也很可能犯有过失杀人罪。因为那时麦克实际上已经死了,

  那么马尔就自然而然地犯有类似未遂过失杀人罪。承认这个“罪行”使法官

  有机会对被告判处缓刑,这样也给地区检察官一个台阶,宣布被告已经承认

  了一项可以致人于死的重大罪行。双方在这个基础上达成了协议。

  1970年12月4日,惨案发生六年后,马尔回到布鲁克林的纽约州最高

  法院,承认他犯有“二级未遂过失杀人罪。”当布朗斯坦因法官向马尔解释

  这项“犯罪”的内容时,他语塞不止:

  倘若认定你犯有未遂过失杀人罪,你就必须在1973年12月22日在金斯

  县,确定无疑地鲁莽地——毫无疑问地企图鲁莽地——真要命——确确实实

  鲁莽地企图用致人死命的武器,即一只上膛的手枪致麦克·盖勒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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