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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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上应该事前得到批准,这就是所谓有证搜查。搜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经

  司法官签署的签证,列举搜查得以成立的理由和具体的搜查对象。然而,法

  律还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无搜查证的搜查,这主要发生于合法逮捕的附带

  搜查、被告人自愿情况下的搜查以及某些特别因素下必须进行的搜查。最后

  一种情形规定得相当含糊,从而也为警方及起诉方的许多违宪行为打开了方

  便之门。

  当然,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重要的是看法官如何来裁决。

  经过一番较量,肯尼迪·鲍威尔法官下达了她的裁决,这是一个令辛普

  森的律师们大为失望的裁决,上面写道:

  本庭决断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证进入洛金汉街的住宅,以及发现若干物

  证,在某些紧急场合应否视为合法,这堪称法律上的一处灰色领域。我的意

  思是指,尚无任何定则表明所谓紧急场合存在于何时何地,以及它于何时无

  法成立,它只能依据案件的基本要件,针对案件个例予以决定。

  鉴于预审时实际提出的证据,起诉方及被告方均已提出诸多案例。本庭

  对这些案例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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