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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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开始,我等当同舟共济,祸福与共。所以啊,我以为,咱们在这里鞠躬尽瘁,岂能不自白,让人视作蠹虫硕鼠?”我语调一遍,“从本月起,每月月底各人交一卷本月总结,注明自己断了多少案件,平了多少讼争,视事多少桩,说服者几人。我将代为整理,呈报王上。”

  众人眼前一亮,纷纷附和。

  贾政的目光都变了,道:“士师此言真切中我心,虽然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然我等夙夜在公,却被人误解罔视,实在寒心。”

  我点头道:“然则我等也当为王宣命,不可轻动大刑。”

  “长官见闻,”一个四十多岁的理士拱手道,“世风日下,愚民刁顽,不用刑恐不能摄宵小。”

  哼哼,让你们刑讯逼供,那破案率不是全都上去了?怎么显出哥的高超法学素养和审理水平?

  我朝他点了点头,道:“以后凡是民诉案件,一概不得动刑。公诉案件,可以适当动刑,然不可以口供定罪。”

  所有理士面面相觑,终于有人问:什么是民诉,什么是公诉。

  这个问题真的难住我了。该从何说起呢?简单来说,就从汉语的构词法开始吧。作为一个中国人是很幸运的,因为我们看到一个词的时候,已经通过组成这个词的字知道了这个词的大概意思,哪怕你对这个领域完全没有了解。

  尤其在法学中,你看到“不可抗力”,即便没上过民法课,也知道这是一种自己抵御不了的力量,就这么简单——虽然不可抗力要讲一到两堂课。

  我现在碰到的问题就是,按照当前的构词法,他们无法了解我用的法律术语。让我去熟读周礼,对我来说也是一种折磨。

  “民民相争为民诉,官告民为公诉。”我简单道,“因为官者,公室之管也!”

  “也就是听讼不能动刑,听狱可以动刑?”有人追问。

  “是……非也!”我差点被你绕进去。争罪曰狱、争财曰讼,看起来西周时民刑就区别了,实际上这个概念是很混淆的。因为普遍存在民事诉讼之中的定罪情况,所以息讼、耻讼、避讼成为儒家蛊惑世人的美好口号。

  “不问对象,只论主客。”我道,“以后我们要分成民庭和刑庭,各理一摊。”此言一出,下面的理士们纷纷喧哗起来,谁都不知道自己该分在哪里。原本工作了十多年二十多年的地方,遽然变化,对于这些生活很少有变动的人来说更是了不得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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