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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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法医专家各自陈述己见过后,由辩护人进行发问。

  “张法医您好。”姜郁翻开手中的尸检报告,看向张某,“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的死因是头部受到钝性物体撞击致颅脑损伤,能否请您解释一下,被害人颅脑损伤的具体情况?”

  “好的。从尸检情况来看,死者头皮软组织有撕裂创口,对应位置的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存在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底动脉未见明显血管畸形及破裂口,符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特征。因此,结合颅骨凹陷情况判断,我分析认为,死因是钝性物质撞击造成。”

  “您所说的‘钝性物质撞击’,是否包括死者摔倒后头部磕碰地面这种情况?”

  张某垂眸翻看鉴定意见附件中的照片,摇了摇头,“本案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况。”

  这与孙传道教授此前给出的分析意见并不相同。

  姜郁暗自沉了口气,进一步追问:“能请您解释一下原因吗?”

  “如果是摔倒撞击地面,受力面积较大,受力点应当为颅骨突出部分。但本案中,从颅骨的凹陷程度来看,受力面积较小,受力点位于枕骨靠下的位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后脑勺’偏下部位,并非颅骨突出部位,这些都不符合摔倒磕碰的损伤特点。”

  一旁的孙教授这时开口:“关于这点,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向合议庭说明。”

  审判长点头,“请讲。”

  孙传道:“张法医刚刚提到的磕碰伤,是一般情况下摔倒在相对平坦的地面上而形成的损伤。如果当事人摔倒在台阶、石块等凸起物体上,伤口的受力面积自然变小,也未必会出现在颅骨突出部位。”

  审判长追问:“那你认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孙传道:“从尸检报告附随的颅脑照片来看,被害人的颅内组织存在明显的‘冲击伤’和‘对冲伤’,符合因摔倒磕碰造成的损伤特点。所以我认为,被害人的真正死因是在打斗过程中摔倒,头部撞击钝性凸起物,从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为了证明万胜在打斗中确有摔倒,姜郁当庭播放了烤肉店门口的那份监控录像。

  录像当中将人推到的不是别人,正是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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