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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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许多法律条款在面对事实时都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官员也并不是完全根据律法来判的。

  比如此案,看起来应该直接判害人者死刑,但恐怕他们会觉得女子不守妇道,有错在先,不至于判那么重。

  许乘月提笔给他回信,人家都直接问她了,她肯定不能不回。

  就事论事,将两件事分开来看。

  既然女子养了面首就依法判刑,尽管她已经离世,不能受罚,但也不怪官府,是他们让女子失去了服刑的机会。

  郭家杀人证据确凿,应按照杀人的罪行来判,不能因女子曾经犯错,抹消他们是加害者的事实。

  且大唐律法中没有写明族法的合理性,承认它的地位,那大可以不承认族法,而是直接定性他们害人。

  另外族法害人害己,令大唐律法失去公信力,长此以往百姓不遵守大唐律法,而是遵守他们所谓的族法。

  若族法与大唐律法相违背,百姓该遵守哪个?

  况且同族中亲缘关系相连,难免会徇私。

  主事者往往是族中的长辈,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有待商榷,尤其是僻远地区,做出的判决定不如经过科学考核制度选拔的大唐官员公平公正。

  最后一句话,许乘月一半儿是真这么想的或许不能包括全部,但从平均水平来说是这样的。

  另一半儿是在拍这位大官的马屁,不着痕迹地吹捧他几句,如果他有能力推动族刑的废除,也算一件大好事。

  写完这封回信,许乘月长吁了一口气。

  她写这篇故事的时候,确实未料到竟会真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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