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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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

  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乾,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取诸其物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触其外物者,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

  年月日时,如观梅之类推之。

  书写来意者。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

  自己占

  凡自己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可起卦。以上三例,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

  占动物

  凡占动物之动,不可起卦。如见一物,则就以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数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又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又可置买此物,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占静物

  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树本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至于器物,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余则无故不占。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牡丹,则见有问而占。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

  象数易理篇之二

  物卦起例(端法后天起卦)

  后天端法:以物为上卦,方位为下卦,合物卦之数与方位卦数加时数以取动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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