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1 / 1)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第四章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制度

  一、苏丹与宫廷

  奥斯曼帝国在长达6个世纪的兴衰进程中,奥斯曼家族的最高统治者经历了36代传承。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政体,苏丹的权位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继承原则。奥斯曼帝国苏丹即位的仪式通常在宫廷举行,以大维齐尔为首的军政要员和大穆夫提为首的宗教学者欧莱玛宣誓效忠苏丹,接受苏丹的封赐。奥斯曼帝国崛起于穆斯林的圣战实践,具有鲜明的圣战色彩,加齐的首领是苏丹的第一身份,领导圣战既是苏丹的首要职责,也是苏丹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自奥斯曼帝国的奠基人奥斯曼开始,直至1566年死于圣战征程的苏莱曼一世(Suleiman I),奥斯曼帝国前期的历任最高统治者每逢战事皆亲自出征,驰骋疆场。在塞里姆二世(Selim II,又译塞利姆二世)即位以后,苏丹出征御敌的行为逐渐与时尚不符。苏丹穆拉德四世(Murad IV)于1635年率军征服埃里温,1638年率军征服巴格达,被视作奥斯曼帝国历任苏丹中最后的战士。

  塞里姆二世

  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俨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护者,是臣民效忠的对象。苏丹被视作牧人,称作拉伊亚的臣民则是顺从苏丹的羊群。奥斯曼家族的苏丹是奥斯曼帝国的象征,“没有奥斯曼家族,便不会有奥斯曼帝国”。[1]然而,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西亚北非和东南欧地区,并非卡尔·魏特夫所说的所谓东方水利社会,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也非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对于西亚北非和东南欧诸多地区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势力与伊斯坦布尔之间的关系。奥斯曼帝国的北部版图即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半岛构成苏丹统治的重心所在,南部版图的阿拉伯世界长期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米勒特制度(Millet system,又译米利特制度)的实施、行会的自治地位和苏非教团的民间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苏丹统治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苏丹即使在理论上也并非具有无限的权力,宗教传统和称作沙里亚的伊斯兰教法构成制约苏丹统治权力的重要因素。

  宫廷不仅是苏丹及其家族成员的住地,更是奥斯曼帝国的权力核心。宫廷的所在地是奥斯曼帝国的都城。1302—1326年,奥斯曼人国家的都城位于安纳托利亚西北部萨卡利亚河谷的卡拉加希萨尔。1326—1402年,奥斯曼帝国定都距卡拉加希萨尔约两天路程的布尔萨。1402—1453年,奥斯曼帝国迁都巴尔干半岛南部色雷斯、希腊与保加利亚之间的埃迪尔内。1453年以后,地跨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半岛的伊斯坦布尔成为奥斯曼帝国的都城。穆罕默德二世自1453年进入伊斯坦布尔之初便下令在城市中央建造宫殿,1458年宫殿完工。苏丹穆罕默德二世于1459年下令在博斯普鲁斯海峡旁另建新的宫殿,1478年完工。新宫殿结构复杂,自成体系,俨然是伊斯坦布尔的城中之城。

  早期的奥斯曼苏丹以圣战作为首要职责,征战时必亲临前线,宫廷的实际所在地随苏丹的征战活动呈移动状态。据14世纪的阿拉伯历史学家伊本·巴图塔(Ibn Battuta,又译伊本·白图泰,1304—1368年)记载,乌尔汗的临时住地多达近百处。即使到15世纪,奥斯曼帝国苏丹每逢夏季也通常统兵出征,征战结束后返回都城。16世纪中叶以后,除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1595—1603年在位)于1596年征战匈牙利、奥斯曼二世(Osman II,1618—1622年在位)于1621年征战波兰、穆拉德四世(Murad IV,1623—1640年在位)于1635年征战埃里温和1638年征战巴格达外,历任苏丹大都不再亲临战场,伊斯坦布尔的托普卡帕宫成为苏丹的常驻地。

  群臣在托普卡帕宫第二庭院吉兆之门前引见塞里姆三世 托普卡帕宫(Topkapi Palace)包括后宫、内宫和外宫三部分。后宫的人员,包括苏丹的女眷、女仆和阉奴。苏丹的生母是后宫的核心人物,其次是苏丹的长子的生母,依此类推。苏丹的生母具有崇高的地位。在17世纪的奥斯曼帝国,苏丹穆拉德四世(Murad IV,1623—1640年在位)和易卜拉欣一世(Ibrahim I,1640—1648年在位)的生母克塞姆,以及苏丹穆罕默德四世(Mehmed IV,1648—1687年在位)的生母图尔汗,干预国事,掌管政务,左右政局,长达40年之久,史称苏丹女权时期。内宫位于后宫与外宫之间,是苏丹处理国事、召开御前会议和接受外国使节谒见的场所。内宫人员由苏丹的奴仆和侍卫组成,服侍苏丹的起居生活。外宫的人员构成庞杂,包括维齐尔和其他军政显贵以及教界首领。后宫的阉奴最初大都是来自高加索山区的塞加西亚人,16世纪以后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苏莱曼一世当政期间,苏丹的宫廷约1万人。

  托普卡帕宫帝国大殿

  奥斯曼帝国在全体穆斯林的范围内执行伊斯兰教法。奥斯曼帝国尊奉的伊斯兰教哈奈菲派教法规定,一个女子只能在同一时间嫁给一个男子,而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娶4个女子为妻,并且可以纳女奴为妾。奥斯曼帝国早期,苏丹往往通过娶异族异教王公贵族之女为妻,达到联姻结盟的政治目的。奥斯曼曾经将俘获的希腊贵族之女尼鲁福尔许配其子乌尔汗,乌尔汗也曾娶拜占庭皇帝康塔库尊之女提奥多拉为妻,奥斯曼帝国由此开始直接涉足拜占庭帝国内部的王位纠纷,进而踏上欧洲的土地。苏丹穆拉德一世娶保加利亚王公西思曼之妹为妻,意在控制保加利亚。穆拉德一世还曾将安纳托利亚的格尔米延埃米尔国王公雅库布之女许配其子巴叶济德,以使格尔米延埃米尔国向奥斯曼苏丹称臣纳贡。巴叶济德一世即位后,分别娶萨洛尼卡希腊王公之女和塞尔维亚国王拉扎尔之妹奥利维拉为妻。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大都系女奴所生。15世纪中叶的奥斯曼历史学家舒克鲁拉写道:苏丹巴叶济德一世有6个儿子:厄尔图格鲁尔、苏莱曼、穆罕默德、伊萨、穆萨、穆斯塔法,他们的母亲都是女奴,苏丹穆罕默德一世有5个儿子:穆拉德、穆斯塔法、艾哈迈德、尤素夫、马哈穆德,他们的母亲也都是女奴,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和巴叶济德二世的生母均为女奴。按照奥斯曼帝国的惯例,苏丹的男性子嗣首先由其生母分别抚养,至一定年龄时,出任行省总督,继续由其生母陪伴,处于伊斯坦布尔苏丹的控制之下,权力通常限于享有封地的收益。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