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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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由于笞刑太重,好多人受刑时被笞死。因此,“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刘恒:我不生气我不生气我不生气……

  一切都还没开始做呢,怎么能因为他还没犯的错误责骂自己呢。

  默默在自己未来要做的施政条例中增加需要修改的部分。

  【刘启针对这种情况,对笞刑的量刑数目和笞的大小重量进行了修改和严格的标准。改笞五百为二百,笞三百为一百,“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并且只允许笞打臀部,最终才使得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

  等到了中元二年的时候,他又下诏“改磔为弃世,勿复磔”,废除了寸磔的酷刑,总体上维持了一种约法慎刑的态度。

  除了对法律的修改,刘启也针对法制建设,法律制度尤其是审判程序和量刑标准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系列改革。

  他确立了夏审制,准许受审者上诉,对确实受冤者给予平反的待遇。同时,为了防止原审者因为畏罪对复审环节而进行阻挠与干涉,他还特别强调复审之时,原审者如有错误不予追究。

  等到了后元三年,他又下诏,要求审判和裁决过程中要对老人和妇孺儿童进行关照:“宽容之,不桎梏”,在坚持法制的同时体现了些许人道主义的温情,充分展现了法律惩罚和教化的双重性,可以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

  刘邦看向了议事班子里的智囊们:“后世人好像对法律很注重的样子。”

  “但是后世人眼中,法律具有的是双重的性质。一方面要对犯错的予以惩罚——刑法可以审慎,但不可以放纵,一方面给要体现教化……景帝陛下对贪赃枉法的官员的打击,应该算是法律的教化作用的体现了。”

  萧何对这方面是最敏感的那个,当年一入关中便去收集秦朝的地图书籍的汉朝丞相,品味着刘启施行的法律的思想,慢慢琢磨着该如何更好地修改到适应眼下的条件。

  ——刘启所处的年代,毕竟已经距离秦朝有一段时间了。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完备是很重要与正常的事情。

  可是汉初距离秦末还不过几年,百姓还难以忘记秦二世统治下的暴秦,难以忘记那些逐渐变得扭曲,可怖,连秦国自己人都逐渐陌生的“秦法”。

  所以眼下必须要考虑到百姓的情感,尽可能的简洁,直白和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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