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章 争议(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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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算时间,滁州军已经兵临城下。

  ……

  十月二十日,扬州的消息还没有回来,金陵知府衙门开堂审理贾三“不法”之事。

  经同案犯先户科文书招供,贾三不仅就两案牵线搭桥,且这“上户贴”、“改田契”的法子,也是贾三提议。

  如此一来,贾三这个中间人从犯,就成了主犯之人。

  涉及人命,自是不能轻饶。

  最后判了贾三入苦役营服役七年,抄没名下产业。

  在案中受贿的一百八十两银子,全部追回,另外处以十倍罚金,充作两家丧葬银子、抚恤银子。

  后一个案子还好,苦主尽在,重新得回祖传田产,也得了九百九十两银子做丧葬抚恤之银。

  后一个案子,那寡妇娘家爹娘已去,只有个叔伯兄弟,还是受了堂姐夫族人银钱,指正寡妇行事不端的帮凶之一,自然没有便宜他得寡妇抚恤银的道理。

  那寡妇的养子,也因杀人羁押。

  宋大人就一并判了养子故意杀人案。

  “以杀止杀”并不提倡,但这养子是因孝杀人,属于“义杀”,又是不同。

  况且这养子杀人时,族老的老妻、那孙子的幼弟在旁,并没有殃及无辜。

  杀人后,又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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