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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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了。

  “于是,为了干扰竞买,或者为了得到退房费,有人就会伪造一份文件,称在

  决定竞买前就已经设定了租赁权。”

  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在明乐玩具店和千住北新城小丝家的二O 二五室的案子

  中,早川董事长使用的都是这种手法。

  在这两个案子中,他都是让债务人半夜悄悄逃走,然后让装成租房户的人住进

  去,再伪造一份合同,写上假日期,说明这份租房合I 司是在决定竞买前就已签订

  好了,以此来对抗买受人。

  虽然这已经是大家用烂了的骗术,可让人困惑的是它还是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为了要证明这是一个谎言,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就必须证明这份租赁合同至少不是在

  决定竞买前签订的。与证明某件事“是怎么回事”相比,要想证明某件事“不是怎

  么回事”则要困难得多。

  对手当然会用合同书作为挡箭牌,而这一边则只能去收集证据。

  他们要找附近的邻居了解情况,可如果要想证实真正有问题的租房人以前一直

  住在那里——不管怎么说,这也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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