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17节(6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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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到本案中,第三方科技公司系上诉人周英琪所在公司的供应商,周英琪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对供应商的选聘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双方存在制约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简单根据形式要件认定周英琪所在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实质上周英琪所在公司及其本人对第三方科技公司存在制约及影响。另外,从周英琪将佳月公司推荐给科技公司的总助后,很快双方便达成了业务合作这一点上看,也侧面印证了周英琪的影响力。

  由此可见,佳月公司与科技公司合作正是利用了周英琪的职务便利,周英琪接受二人钱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完毕!”检察员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稍后当庭判决。周英琪觉得方轶辩护的很到位,至于二审会怎么判,也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

  周英琪心情忐忑的等待着,就像等待心爱之人上门一般,怕他来,又怕他不来,更怕他胡来。

  十分钟很快过去了,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走进了法庭。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一审法院根据周英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法律适用有误,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三十万元,构成受贿罪。故对于检察机关的该项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中,三十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十万元并入周英琪的罚金刑执行,剩余钱款发还周英琪。”审判长宣判道。

  第467章 抢劫犯!

  判决结束后,不仅周英琪愣住了,她父亲周老爷子也有点发傻,脑瓜子有点反应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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