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29节(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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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利东在万晟公司以土地征用款的名义领取一万元银行现金支票一张,后将此款支付给了连永宁,连永宁觉得此事不妥没敢要,并劝于利东这种钱不能拿。

  几个月后,于利东感觉连永宁说的对,自己拿的这两笔钱在万晟公司都有记录,便取了二万元现金交给万晟公司会计,冲抵之前领取的款项。

  三年前,有人向相关部门举报于利东在锅炉厂改制过程中存在贪污的情况,随后于利东被要求配合调查,之后被留置,此后案件被移送到了检察机关。

  于利东被羁押后,整个人一下就懵了,不知道检察机关都掌握了什么材料,便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受贿二万元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向管克宇索取现金十万元的事实。此后,于利东向检察院退还全部赃款。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锅炉厂属国有企业,是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成立的,二零零二年底,锅炉厂破产,进行企业改制,二零零七年九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人于利东担任锅炉厂厂长后,其厂长身份一直未被上级部门下文件免除。锅炉厂改制完毕后半年后,他又被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为县水泥厂的厂长,负责水泥厂的改制工作。

  锅炉厂通过整体出让土地实现改制,在此过程中,于利东一直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同时系拆迁组成员。

  二零零三年五月,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在于利东向万晟公司索要费用的时候,他已经与锅炉厂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是锅炉厂的厂长,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

  于利东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锅炉厂不再担任职务,是否构成贪污罪,我觉得存疑。”曹永正说完看向方轶。

  “被告人于利东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还在担任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组长?”方轶一边翻看案卷材料一边问道。

  “是,他一直担任组长,直至锅炉厂改制结束。”曹永正点头道。

  “你怎么想?”方轶抬头看向他。

  “我想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理由是:

  锅炉厂作出决定,与全厂二百一十二名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包括于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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