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29节(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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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利东与锅炉厂签订了《国有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同年五月,于利东在县里失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失业人员登记。

  随后,于利东的人事档案移交劳动力市场代管,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此时,他与国有企业完全脱离了关系,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协调锅炉厂的拆迁工作是受万晟公司董事长管克宇之托,之后他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索要的十万元,我觉得应该被认定为拆迁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属于民事行为。”曹永正心中有点忐忑,这是他第一次找方轶探讨案情。

  方轶向后靠在椅子上,揉了揉太阳穴:“我记得20世纪90年代后期,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曾经存在‘身份论’和‘职责论’的激烈争论。

  但是在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采纳‘职责论’。

  不能单纯的通过被告人的‘身份’来认定,而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方轶话说到一半,停住了,看着小胖子曹永正,不再说话。

  曹永正听完方轶的话,若有所思:“也就是说,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是否与锅炉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取决于他实质上是否仍然在锅炉厂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

  “对喽!这就是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你接着往下说。”方轶对曹永正的反应还是挺满意的,至少说明眼前这个小胖子不是榆木疙瘩,只是知识体系有些陈旧需要更新。

  “也就是说,锅炉厂改制期间,被告人于利东作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仍然是锅炉厂实际上的‘一把手’,对锅炉厂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有责任。

  于利东虽然与锅炉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进行了失业登记,但其并非一般职工,他仍然在履行着厂长的职责,仍然是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实际负责管理锅炉厂的一切事务,对国有资产仍负有监督、管理等职责,应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在案证据中,于利东的口供与证人的证言都有提到,在锅炉厂的土地转让过程中,于利东为万晟公司提供了职务上的帮助。

  另外,虽然土地使用权归了万晟公司,但是锅炉厂职工搬迁及职工安置是锅炉厂改制领导小组的工作,于利东在动员职工搬迁,保证拆迁顺利完成的过程中,为万晟公司提供了帮助。

  顺了!都捋顺了!”曹永正的小眼神放出喜悦的光。

  之前他一直挠头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的身份问题一直无法确定下来,现在身份问题解决了,后面的事自然也就捋顺了。

  “别急,被告人构成贪污罪,那咱们律师的工作在哪?总不能开庭的时候发言说:公诉人说的都对,我们没有任何意见吧!”方轶笑呵呵的看向他。

  “不会,我觉得这案子还是有辩护的点的。”曹永正略显尴尬的挠了挠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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