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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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的权利。

  我充分意识到,这项权利并不包括阴谋反对国家,肇事损害自由的权益,

  侵犯公民权利或危害公众安全;但是,它一定允许公民怀着为国效力、为民

  造福和为促成自由胜利的神圣目的而说话、写作和办事。这项权利是国民代

  表的职责本身所固有的。没有这项权利,忠诚之士就不可能保卫祖国及他们

  自己,就不可能防止卖国贼的压迫和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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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宪议会中的爱国者深切地感到,有必要使代表不受侵犯和不受攻击,

  有必要使他们能不受惩罚地同暴君进行斗争和完成革命,因此,他们早在成

  立国民公会之前,就急切地在1789年6月23日通过了著名法令,使这项权

  利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他们深切地感到,这项权利是每一项公职所固有的,因而将它扩展到每

  一个司法机构,每一个行动机构,乃至结合在公民大会中的全体公民。

  没有这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还能在反对阴险的敌人的阴谋诡计时维

  持一时半刻吗?没有它,在一个腐败的议院里,无限眷恋祖国的少数代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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