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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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机关的解释)是多么不适合于我们今天的情况。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至于通过外国报纸而成为举世周知的诽谤,凡将这些文章寄往报社

  者……或协助这些报纸运入国内和在国内散发者,均应交付法庭审判。”

  诸位先生!根据这一条法律,检察机关就必须每日每时把普鲁士王国的

  邮政官员交付法庭审判。难道在一年365天中有哪一天普鲁士邮局不在由于

  递送某种外国报纸而协助“运入和散发”检察机关所认为的那种诽谤吗?但

  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想到对邮局提出控诉。

  其次,诸位先生,请你们注意,这些条款是在这样的时候制定的:当时

  由于实行书报检查制度,在报刊上不可能对官员进行诽谤。因此,按照立法

  者的意思,这些条款应该是防止对私人而不是对官员的诽谤,这些条款也只

  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意义。但是,自从获得出版自由时起,官员的行为同样

  可能成为举世周知的事情,这就根本改变了整个情况。可是现在,当旧的法

  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的时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陪

  审员应该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作出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

  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检察机关自己承认,对你们来说,诸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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