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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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集会上,或在真实的和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刊

  印的或未刊印的文章中(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

  有如下行为者则犯有诽谤罪: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刑事警察或

  违警警察对此人的追究,或至少引起公民对他的鄙视或憎恨。”

  第三百七十条对此作了如下补充:

  “如果指责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属实,则提出这种指责的人

  不受任何惩罚。……只有以法庭判决或其他真实文件为根据的证据,才算是

  合法证据。”

  诸位先生!检察机关已就这些法律条文向你们作了自己的解释,并要求

  据此宣判我们有罪。有人已经向你们指出,这些法律是在这样的时期制定的:

  当时检查机关严密控制着出版界,政治情况与现在截然不同。因此,我的辩

  护人表明了这样的看法:你们不应该认为自己是受这些陈旧的法律约束的。

  检察机关的代表同意这种看法,至少对于第三百七十条是这样。他这样表示:

  “陪审员先生,对于你们来说,最主要的当然是确定所审查的事实的真实性

  是否已经得到证明。”……我要感谢检察官的这种承认。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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